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重庆交通大学工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我校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按照程序履行职权,集体讨论决定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工会委员会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议事范围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定与会议精神、落实学校工代会决议的过程中遇到的重要事项;
(二)听取和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
(四)审议学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财务预算及决算、重大经费开支事项;
(五)审议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事项;
(六)讨论事关会员权益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工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
(八)其它需由工会委员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全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若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七条 全委会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全委会会议须达到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提交全委会讨论的议题,须形成简要书面材料。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将议题通知到每位参会人员。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提交讨论。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全委会会议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对议题作简要报告,与会人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会议应在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根据具体事项,表决可采取投票、举手或其它方式。会议决定赞成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全委会会议参会人员应做好各方面准备,保证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委派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讨论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章 督办落实
第十六条 全委会会议通过或讨论形成的决定,以文件或会议纪要的方式发布。
第十七条 全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按时完成。确需对决定作重大变更时,应根据程序经工会主席批准,提交下次会议复议或认可。
第十八条 对确需紧急处理的特殊情况,可由工会主席征询相关委员意见后进行处理,并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十九条 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全委会会议决定的落实与督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