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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书法协会章程(试行)

时间:[2017-04-17]  来源:  作者:  编辑:gh  审核: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协会名称: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书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我校爱好书法的教职工自愿参与并结合的校内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在国家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重庆交通大学书法艺术活动的开展,推动书法艺术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强书法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创作水平,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氛围;不断开展与校际之间以及国内外书法团体的友好交流。为重庆交通大学争光,不断提高我校知名度,为书法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作出应有的贡献,为建设和谐、高雅的校园文化服务。

第四条 协会严格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暂行)》和本章程开展相关活动,积极向校工会登记注册并自觉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第五条 重庆交通大学书法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联系重庆交通大学校内的书法爱好者,通过各种形式的书法交流研讨活动,增强凝聚力,汇聚力量,为校园文化建设建言献策;

(二)协助校工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发动学校教职工,组织开展书法艺术活动,弘扬主旋律,激发教职工热爱中国传统文化的志趣;

  (三)积极开展与高校之间及国内外书法团体的友好交流工作,共同促进中国书法艺术的发展和繁荣;

  (四)组织开展与发展书法事业有关的联谊与合作;

  (五)组织举办书法展览以及开展业务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员工;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四)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五)自愿加入本协会,并具有一定的书法功底;或热爱书法,愿意为书法事业贡献力量。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在协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与协会的建设、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监督协会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五)对协会在开展活动中有不正当行为,可直接向校工会投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内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配合做好协会组织管理工作;

(五)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推荐人才。

第九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员大会秘书长负责召集和通知。

第十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本协会除名后,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一年不参加集体活动视作自动退会。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协会重要决策须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协会为会长负责制,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协会组织机构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校工会批准,但延期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选会长;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1人、顾问或其他名誉职务若干人,其人选由会员大会推荐决定。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推动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会长组织召开协会会议,总结年度工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二)组织实施协会决议;

(三)全面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和业务活动;

(四)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协会开展各类活动要事先考虑安全隐患,保证参加活动成员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个人或单位自愿赞助捐赠、资助;

(三)学校工会的经费支持;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

(一)经费必须用在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和自身建设上;

(二)协会必须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会的活动采取立项资助制度;

(四)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

(五)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重庆交通大学教职书法协会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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