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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太极拳协会章程

时间:[2017-04-17]  来源:  作者:  编辑:gh  审核: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太极拳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有太极拳共同爱好的我校教职工自愿参与的校内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协会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太极拳活动,提高教职员工的自身修养,促进教职员工身体素质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教职员工的特长和爱好,促进广大教职员工的思想道德建设,丰富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教职工的交流与沟通,陶冶情操、增强体质,为建设和谐、高雅的校园文化服务。

第四条协会严格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暂行)》和本章程开展相关活动,积极向校工会登记注册并自觉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协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

1. 会员为本校在职教职工;

2. 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 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学会领导;

4. 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1. 会员在本协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参与本会的建设、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 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有权监督协会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5. 对协会在开展活动中有不正当行为,可直接向校工会投诉;

6. 有参加协会自愿,退出协会自由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1. 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2.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 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配合做好协会组织管理工作;

5. 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章协会每年召开会员大会,总结工作并通报经费收支状况。

第九条会员自愿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本协会除名后,报校工会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原则

第十条各协会为会长负责制,理事会由4人组成,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由协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得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会员半数以上才能当选)。

第十一条各协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由本协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机构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推选负责人、选举和罢免委员会成员;

3. 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4. 决定会员入会;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协会开展各类活动要事先考虑安全隐患,保证参加活动成员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协会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

2. 个人或单位自愿赞助捐赠、资助;

3. 校工会的经费支持;

4. 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经费的使用:

1. 经费必须用在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和自身建设上;

2. 协会必须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3. 协会的活动采取立项资助制度;

4. 协会的会费和自筹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

5.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章程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太极拳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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