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扬教职工互助互济精神和发挥医疗互助的补充作用,减轻教职工的医疗负担,提升教职工的生活品质,学校设立“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基金”),为加强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互助基金的资助范围为因重大疾病或者遭遇重大意外伤害等而导致医疗费用较高的本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人事代理人员)且已自愿申请并按要求交纳个人基本互助基金费用者。医疗互助基金不得用于其他生活困难补贴。
第三条 医疗互助基金在学校财务处设立专用账户,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挪作他用。若参加者调离学校,自调离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医疗互助基金资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基金管委会”)对医疗互助基金进行管理。医疗互助基金管委会主任由校工会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离退休处、校医院主要负责人以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医疗互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其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医疗互助基金管委会的职责是:确保医疗互助基金公开、公平、公正、合理使用,制定并完善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受理医疗互助基金的申请和申领,审核资助金额,办理资助金的发放等。
第三章 医疗互助基金经费来源
第六条 医疗互助基金由三部分构成:学校每年划拨50万元;自愿参加的教职工按规定交纳的个人基本互助基金费用;社会或个人捐款。
第七条 教职工自愿交纳的基本互助基金费用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多交不限,交款不退还。每年年底各分工会(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负责组织本单位教职工自愿申请参加医疗互助基金。首次申请后如未提出放弃申请,视作继续自愿参加。
第八条 以自然年为交款时段,在职教职工由学校统一在每年1月10日前从自愿参加者的工资中一次性扣交本年度费用并转入医疗互助基金账户,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处与财务处协商交款方式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交款。
第九条 当医疗互助基金总额达到300万元时学校暂停划拨。教职工连续交纳10年即可不再交纳;未交满10年的,在未交纳互助基金个人费用年,不享受当年基金资助。
第四章 医疗互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凡申请加入并已交纳基本互助基金费用的教职工,本人因患本基金资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伤害或其他原因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且医疗费用达到资助标准,均可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金资助。
第十一条 本基金资助病种范围:
(一)有以下重大疾病之一者,可以申请资助。
1.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和脑血管意外住院抢救治疗。
2.尿毒症需长期做血液透析。
3.治疗恶性肿瘤。
4.治疗急性重症肝坏死,急性重症胰腺炎。
5.安装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冠状动脉支架、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
6.治疗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损害或功能衰竭。
7.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损害或多脏器并发症。
(二)因重大意外伤害或其他原因住院治疗耗费医疗费较多的特别情形而申请本基金资助者,须经本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十二条 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级公务员医疗补贴按规定支付和大额医疗保险支付后,仍需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医保目录外的自费药品、自购药和超标床位费等超医保标准费用),符合第十一条第(一)项在2000元以上、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在5000元以上者可以申请本基金资助。资助金额按如下档次和比例(见表)分段计算,一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资助总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医疗互助基金资助额度标准表
自付医疗费用 |
资助比例 |
备注 |
超过2000元至1万元的部分 |
30% |
1. 一年资助金额≤4万元。 2. 累计资助总额≤15万元。 |
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 |
35% |
超过3万元的部分 |
40% |
第五章 医疗互助基金资助的申请及发放
第十三条 次年年初集中办理教职工上年度医疗费用的资助;特殊情况由申请者提出书面申请,医疗互助基金管委会可适时评议发放。资助金额由医疗互助基金管委会评议、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医疗互助基金资助程序:
(一)教职工本人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资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病历和出院记录;重庆市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原件、住院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所在分工会(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工作处)初审、签字或盖章。
(三)校医院负责审核上年度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报销后自付部分符合第十二条之规定的人员和经费情况。
(四)医疗互助基金管委会组织评审并对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在申请资助的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或不能提供有效材料者,视为个人自动放弃,当年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医疗互助基金每年结算,若有结余,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照本办法执行。医疗互助基金管委会定期在校内通报和公布当年医疗互助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接受教职工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医疗互助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