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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乒乓球协会章程

时间:[2016-03-03]  来源:  作者:admin  编辑:  审核: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

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乒乓球爱好者协会,简称“交大教工乒协”。

第二条协会性质

本协会是由“热爱乒乓球、热爱运动、热爱生活”的我校教职工自愿参与的校内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协会宗旨

协会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允许范围内,开展具有思想性、趣味性、开放性、公益性的乒乓球运动、竞技比赛、休闲活动、对外交流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和助推教职工运动健身增强体质,发挥教职工兴趣特长,促进教职工间的交流沟通,提升教职工身心修养,丰富和活跃校园文化,为建设和谐、高雅的校园文化服务。

第四条协会严格按照《重庆交通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试行)》和本章程开展相关活动,积极向校工会登记注册并自觉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协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

1.会员为本校爱好乒乓球运动的在职教职工;

2.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等有关规章制度;

3.遵从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听从协会安排;

4.热爱运动、热爱生活,积极阳光、健康向上;

5.自觉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1.参与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协会建设、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监督协会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5.对协会开展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有投诉权;

6.参加协会自愿,退出协会自由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1.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2.按要求参加协会组织的正式活动及相关集体活动;

3.按章程规定、经共同协商同意后定期缴纳会费;

4.自觉做好自我运动防护和人身财产安全管理;

5.积极配合做好协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协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总结协会工作并通报经费收支状况。

第九条会员自愿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协会除名后,报校工会备案。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管理原则

第十条协会为会长负责制;组建协会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2人。

第十一条协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由协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会员半数以上可当选。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机构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修改完善章程;

2.推选负责人,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

4.决定会员入会;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负责研究决定会员入会等日常事宜。

第十六条一次性赞助会费2万元以上的单位,可按照每年/1万元的期限给予队服及赛事冠名权;一次性赞助会费1万元以上的个人,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可授予名誉会长或相关荣誉称号;积极争取赞助支持经费、为协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会员,可优先推选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协会开展各类活动须事先考虑安全隐患、精心组织、确保实效;会员应服从安排,自觉做好运动防护措施,确保参加活动时的健康和安全;凡因自身身体原因或无法预判、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个人身体伤害,由会员自行负责,协会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协会经费管理

八条经费来源:

1.校工会给予的经费支持;

2.会员会费;

3.个人或单位自愿赞助、捐赠、资助;

4.其它合法合规收入。

第十经费的使用:

1.经费必须用于装备购置、活动开展、关爱会员和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

2.经费由理事会日常管理、按需使用、精简节约、严控支出;

3.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

占、私分和挪用,否则上报学校严肃处理和追责;

4.协会须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按年度向会员大会和校工会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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